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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容留卖淫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行政村某某村,住某某县西关某某西路北。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吕某某在某某县西关某某西路北门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抽取嫖资的百分之三十渔利,非法获利100元左右。2019年11月22日16时40分许,西华县公安局将正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李某某、侯某某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向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李某某、吕某某、侯某某证言;

3、​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微信零钱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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