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2016年7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巍,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亚洲城”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级会员投注,发展下级会员18名,非法获取佣金3288.53元;在“大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下级会员投注,发展下级会员19名,非法获取佣金38925.51元。王某非法获取佣金共计42214.04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银行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属于赌博网站层级较低的代理,仅发展会员进行赌博,不参与赌博网站日常管理,对赌博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和分成并无决定权,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2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松光 审 判 员 姜燕燕 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
书记员:朱晓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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