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其岳母刘某某家中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开车回到了自己在靖边县五中附近的家中,被害人刘某某坐出租车随后也来到王某某家,被告人王某某便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刘某某眼部、锁骨、肋骨等部位多处受伤。
经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靖)公(司法)鉴(法临)字[2020]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刘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属轻伤一级,双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食指近节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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