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屯,住廊坊市**区龙****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快递仓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伍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将伍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伍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急诊病历、谅解协议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穆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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