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系陕西省建设银行退休职工。200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杜维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焦颖茹
审判员:李秀茹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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