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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滕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滕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在滕州市龙泉街道**街**号民房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魏某某之妻许某某正在相好,魏某某赶至现场与许某某当场发生争吵,并与王某某厮打,过程中致魏某某鼻骨骨折。经滕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许某某证言,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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