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王某杰,绰号:“阿饶”,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霖磐镇。无前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通过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王某彬在位于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新厝办入宅宴。被告人王某杰和被害人刘某阳均被邀请去王某彬家里喝酒。酒席中,王某杰与刘某阳发生口角,随后相约去门口单挑。后在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松山村松王王某彬家门口的巷子里,王某杰和刘某阳开始互相推搡,随后两人扭打起来。刘某阳用拳头击打王某杰的胸口,王某杰则用拳头击打刘某阳的腹部。打了一会儿,王某杰与刘某阳两人就被众人劝开了。经鉴定,刘某阳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杰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杰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周少乐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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