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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丁某1与丁某2、郁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汉族,现住21LangvaleCourtMillParkVic3082Australia。
  原告:丁某1,女,2012年10月02日生,汉族,现住21LangvaleCourtMillParkVic3082Australia。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其母亲。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雨青,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2,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郁某某,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2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3,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某、丁某1诉被告丁某2、郁某某、侯某某、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丁某1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丁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丁某1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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