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汉族,现住21LangvaleCourtMillParkVic3082Australia。
原告:丁某1,女,2012年10月02日生,汉族,现住21LangvaleCourtMillParkVic3082Australia。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其母亲。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雨青,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2,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郁某某,女,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蔚然,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弘,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192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丁某3,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某某、丁某1诉被告丁某2、郁某某、侯某某、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丁某1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丁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丁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丁某1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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