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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乔某某开设赌场罪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1********,满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通过网络下载“重庆时时彩”赌博平台,并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建立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使用微信建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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