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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冯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某某,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沐足)门前,因消费问题与被害人叶某某、黄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互相打斗,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冯某某及黄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书;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谢英

                               2020年12月18日

                         

1.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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