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长武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街,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靖边县爱琴海KTV的股东,以刺激酒水消费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从事有偿陪侍服务,雇佣被告人崔某某为经理负责接待客人,以及对陪侍小姐派位和上下班监督,陪侍小姐平台陪酒收取200元,高台卖淫收取400元,包夜收取800元。爱琴海KTV在西侧楼道一楼半和二楼半设置俩间小房提供给陪侍小姐供上高台卖淫所用。陪侍小姐郭某某、高某某等人分别在该小房内卖过淫,通过微信和现金****。2019年3月24日、3月30日嫖娼人员高某某(已行政处罚)和郭某某在该KTV两次卖淫嫖娼;2019年4月6日嫖娼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和高某某在该KTV内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八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