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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沈琦,男,1988年7月12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潘某某,男,194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琦诉被告王某某、潘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沈琦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琦负担。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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