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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葛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上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上班,趁公司经理刘某某办公室内无人之机,盗走25张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和25张手机充值卡,累计金额价值人民币4250元。

2018年10月下旬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葛某某盗窃其上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所有的70箱焊丝、18箱螺母、72箱销轴、4箱拉伸膜原材料。二人共同将上述财物销赃。

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尚未到案)盗窃上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所有的10箱焊丝后销赃。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99386元;被告人葛某某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93516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入所体检表、被告人指认被盗物品样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害单位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证明;

2.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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