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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起诉书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8〕13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花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巴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1日由巴州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巴州**房地产经纪公司法人,出生地:河南省偃师县,户籍所在: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巴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巴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州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新疆**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在库尔勒市开发**大厦项目,2008年4月库尔勒城乡规划局核定该公司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796965元,但该公司缴纳100万元后再未缴纳。2011年工程竣工后,因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直未取得库尔勒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便无法办理相关测绘及房屋产权登记业务的情况下,伙同熟知该类业务的代办人员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了库尔勒天拓勘察测绘院的测绘图及应由库尔勒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并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某21600元好处费。之后王某某指使员工将上述伪造材料提交给库尔勒市房产局,骗取了库尔勒市房产局依照假公文办理的**大厦房屋产权登记证后,对外售房。并将巴州******局购买的该大厦2.3层产权登记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致使巴州******所有的房屋被被告人王某某的债权人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重要公文、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霞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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