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济南市天桥区**玻璃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2008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6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6日因非法持有警械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新区**屯**号楼**单元**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于2020年9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发现李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与济泺路十字路口附近采取故意碰撞他人身体的方式勒索钱财,在北园大街**号****连锁酒店内,当李某某、郑某某敲诈勒索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将二人抓获,以威胁要将其交给公安机关的方式骗取李某某、郑某某二人600元后,将该二人放走。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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