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七人寻衅滋事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大车司机,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7月1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72********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4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5月18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18日。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2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27日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4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5月18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18日。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67********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4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5月18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18日。

被告人赵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7月1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河南**有限公司经营者,住焦作市**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7月13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附**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6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大,刚、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害人赵某丁与焦作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所有焙烧、煅烧炉的拆除和废旧物资、生产废物垃圾的处理均由赵某丁统筹负责。同年3月份,某某公司计划拆除4#煅烧炉。被害人赵某丁为拆炉积极进行前期准备。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冯某甲等人在明知赵某丁和某某公司已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仍多次找某某公司总经理成某某,要求承揽该工程。成某某单方破坏和赵某丁的协议,承诺将该工程承包给其二人。后被告人赵某甲、冯某甲等人了解拆炉行情后,认为无利可图,主动退出。导致某某公司拆炉工期由2017年3月份延误至同年4月18日,损失无法计算。

(二)2017年11月份,某某公司计划拆除2#焙烧炉。被害人赵某丁联系施工机械、为工人购买保险、联系买家、购买雾炮等施工工具,为开工做准备工作。2017年12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丙、赵某乙、冯某甲、赵某甲到某某公司纠缠总经理成某某、副总经理赵某戊,要求承揽该工程。被拒后,又以该工程没有公开招标为由纠缠已退休的公司董事长赵某己,要求进行招标。赵某己为避免被告人继续生事,决定单方中断协议,进行招标。赵某丁因惧怕某某公司破坏长期合作协议和已做的准备工作白费,被迫找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协商。被告人冯某乙积极参与,促成协商。最终被害人赵某丁被迫将拆炉所得的废旧耐火砖以150元/吨的价格卖给赵某甲等人,该价格比赵某丁对外出售价格165元/吨低15元/吨。2017年12月7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冯某丙管账、被告人赵某乙、冯某乙联系买家,约5日内获利5万余元。并于2017年12月11日将钱均分。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为卖高价,牟取更大利益,多次要求赵某丁减少拆炉所得耐火砖垃圾量,于2017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到拆炉施工工地滋事,干扰施工铲车正常施工,拖延工期,被害人赵某丁被迫于2017年12月12日一次性支付7万元让赵某甲等7人退出拆炉工程了结。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每人分得赃款1万元。

被告人冯某丙于2018年1月19日到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投案;并于同日退赃1.65万元;被告人冯某乙于2018年6月22日退赃1万元。现2.65万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赵某丁。

(三)2018年1月13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丁在组织拆除某某公司1号煅烧炉时,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窜至拆炉施工现场滋事。被告人赵某乙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后,五人又找某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戊以工程未进行招标和施工现场环保不达标为由,进行缠闹滋事、扬言举报告状,恐吓赵某戊,扬言要以此为由将某某公司告停产。赵某戊拒绝后,被告人赵某乙随即将拆炉施工环保问题进行了举报,导致拆炉施工暂停。

(四)2017年4月20日某某村组织召开村两委成员开会决定出卖该村村东入村道路两侧的大叶女贞绿化树。村民马某某经公开招标以每棵790元的价格中标。马某某将树转卖给获嘉县人冯某丁,冯某丁分二次移树。2017年5月9日冯某丁组织货车第二次移树,当日15时许开始吊装,至当日19时许,大部分女贞树已吊装完毕时,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等人以没有采伐证,卖树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为由纠集冯某戊,使用车辆将拉树车堵住,王某某报警。出警民警经现场调查,向王某某等人通报为某某村委组织卖树,要求王某某等人停止堵路,王某某等人拒不服从,要求森林派出所民警到场查处无证伐树。焦作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并告知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等人该移植行为不在林业采伐限额范围内,无需办理采伐证,要求停止阻挡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服从,坚持阻拦,至当日23时许才自行放弃堵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使用车辆堵住出村道路长达4个小时。

(五)2017年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为做焦作某某生物制品公司物流生意,多次举报焦作某某生物制品公司气味难闻的环保问题。2017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电话再次(通过12369)举报焦作某某生物制品公司气味难闻。当日22时许,环保局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到达焦作市马村区某某村村委会附近处置举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以环保局工作人员来的晚、饮酒等为由,拦住环保局车辆和人员不让离开。至当日23时许,经时任村支书张某某从中调解,环保局工作人员及车辆离开,前后被堵约一个小时。

(六)2017年8月31日,焦作市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供水地埋管道漏水,造成焦作市马村区东孔庄村南地王某乙、张某乙二人合伙经营的养殖场过水,双方经时任村支书张某某协调,万方公司及时修复漏点,双方达成2万元口头赔偿协议,但因故未及时支付。2017年冬天,被告人赵某丙得知此事后,纠集被告人赵某乙,伪造《养殖厂合伙经营协议》,虚构该养殖场为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乙、张某丙四人合伙经营,并以股东身份预谋借此事向焦作市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索要258048元赔偿款。焦作市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报案至马村分局。王某乙和焦作市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再次达成2万元赔偿协议,现赔偿已支付到位。

(七)被告人王某某岳母在乘坐7路公交车时,发生车厢内事故。2016年12月29日12时许,王某某以公交公司未及时交纳其岳母部分医药费为由,纠集同村村民马某某,驾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窜至马村区待王路7路车终点站,随意拦截多辆7路公交车。司机苗某某驾驶的公交车被逼停后,王某某无故辱骂、拖拽司机。王某某当日报警称被苗某某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为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纠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该团伙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结伙扰乱东孔庄村及周边社会秩序,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交叉结伙作案,多次采用纠缠、“协商”、聚众造势、随意堵截等手段滋事,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冯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秋叶

                                         李  鹏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冯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冯某乙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丙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镇**村**街**号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随案称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