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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王加亮)(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330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邹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牌轿车在大学饭店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车位上的浙******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情况及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8年8月25日1时0分在滨州经济开发区杜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取了化验用血样。

视听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获过程和抽血过程。

6、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滨)公(刑)鉴(理化)字[2018]660号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5mg/100ml。

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8年8月24日晚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8、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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