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5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区湘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2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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