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汉族,大专毕业,**大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组,现住南阳市**区******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在南阳市**区**路和**路交叉口北50米附近非机动车道上挪动车牌号为豫RQ****的小型轿车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往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5月26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是 1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挪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系临时挪动车位,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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