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71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号,住日照市岚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栉江珧(又名:江瑶贝、江珧、带子等)属底栖贝类,不属于从苗种繁育到养成全部实行人工养殖的渔业资源。
2019年6月至8月休渔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国家休渔期规定,伙同赵某(已起诉)等人,租赁他人船只,雇佣船长和潜水员,出海进行非法捕捞天然贝类资源江瑶贝,并将捕捞的江瑶贝售卖给殷某秋(已判决)。
在上述禁渔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非法捕捞江瑶贝13721个,价值共计83654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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