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60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海丰十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丰十二路与棣新五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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