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浙CD0****小型新能源出租汽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时代广场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另查明,浙CD0****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性质登记为营运车辆,但处在非营运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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