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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老车站康隆城市**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3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4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靖边县龙山路京师幼儿园向北300米处王玉宝工地东侧的空地上驾驶K062X7皮卡车准备离开,倒车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某碾轧,致使李某某死亡、方某某受伤。

经鉴定:死者鼻梁部肿胀,手触鼻骨,右侧上颌骨,颧骨骨折。左外耳道占有血迹,左耳后皮肤擦伤,手触左颧皮下气肿,鼻腔沾有血迹,左侧胸廓稍塌陷,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等分析李某某符合较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多脏器损失而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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