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女,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1,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某2,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3,女,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冯某4,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冯1、冯某2、冯某3、冯某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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