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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