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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书记员: 荆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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