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4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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