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