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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第三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及第三人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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