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第三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及第三人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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