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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1、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倩,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第三人:上海紫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晶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斐,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1、高某某及第三人上海紫高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就本案争议标的提起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之诉,且本院已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就本案争议标的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本案的处理需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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