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