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梦悦,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朱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朱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朱某1、徐某某、朱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杨某、朱某1、徐某某、朱某2的银行存款905,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朱某1、徐某某、朱某2的银行存款905,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对原告王某某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闵行区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艳
书记员: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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