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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送达被告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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