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49年8月15日,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邱文彬
书记员:杨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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