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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沙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200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尤桂玲,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沙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彦,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爱贝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沙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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