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某某,女,200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睢建平,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三村XXX号甲XXX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睢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祝杨盈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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