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女,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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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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