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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带,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10日经徐汇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仅就部分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剩余财产未做分割。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被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原告无法与被告就其余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剩余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郑某某辩称,其于2018年1月被羁押在看守所,于2018年7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以后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漕东三村XXX号XXX室房屋,是自己朋友的房子。在被判处拘役以前,被告没有固定住所。被告郑某某的户籍地是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自2018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漕东三村XXX号XXX室,未连续居住满一年。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  敏

书记员: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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