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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某某、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飞,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50元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王某某已预付)。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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