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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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