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沈某某,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金某,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某某,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金某、钱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嘉定工业区雨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姜方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璇,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沈某某、金某、钱某某、第三人上海嘉定工业区雨化村民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涛,被告黄锦华,沈某某,被告金某、钱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庞 芸
书记员:顾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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