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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园**号**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给其儿子王东驰办理入学手续,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佳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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