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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朝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鲁******重型罐式货车,沿本市天桥区二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舜馨中路路口西侧,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的到来,本案刑事立案后,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其与车主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其中,发破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谅解书证实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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