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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连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港大连湾港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3场地路口在最内侧直行车道右转弯时,该车右前部与沿港湾路由北向南在最外侧机动车道内直行的付启驾驶的无号牌“可爱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刮撞,致两轮电动自行车及付启摔倒后被该车碾压,后付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付启符合因遭遇交通事故致多处开放性外伤、外出血及多处内部器官损伤、内出血,终致失血性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脑干出血死亡。

认定事实的证据: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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