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台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区**路*号院*号楼*号。2021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19时30分许,驾驶陕**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注销),沿本市金台区宝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工小区门前下坡处时,与沿宝福路南侧由东向西推行手推车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0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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