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家住汝州市*路汝南*小区*号院*号楼北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3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致车辆受损、王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事故处理。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胸部闭合性损伤和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但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1日,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王某甲近亲属达成协议,王某甲近亲属对王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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