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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1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72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3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21年2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禹州市小吕镇黄瑜店路口北约300米路段,与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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