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1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群众,务工,住山东临沂兰陵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在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因疫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朱陈一村村内道路行驶至事发路口时,与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邱某某的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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