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州市骑岭乡*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45*豫EW**挂的重型货车沿G207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骑岭乡马庄金鼎搅拌站门前路段,撞到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滕某某,致滕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至公安民警到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滕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2017年12月20日,滕某某家属收到丧葬费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滕*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军现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