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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阳县**镇**村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05月24日晚饮酒后,于2020年05月25日08时45分许驾驶豫C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线243省道交叉口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三轮电动车又与对向行驶郎某某驾驶的豫CC****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经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代

检察官助理:尚召燕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一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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