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现住广灵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8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B****D号小型普通客车(韩某某乘坐),沿后南线一土巷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神南线45km+92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秦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吴某某、张某某乘坐)发生追尾,造成秦某某(经大同五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广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秦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10、120电话,积极施救被害人。2019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赔偿秦某某家属455300元,同年12月26日,王某某又赔偿76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晓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广灵县**乡**村,联系电话:1803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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