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XX,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20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街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4时25分许,王XX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轿车,沿2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XX镇XX村路口东17米处时,与石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斜过公路时相撞,造成石X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胜、刘XX、周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XX发生事故后主动在现场等待,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娜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村XX街XX号;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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